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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园区循环化改造概况
园区循环化改造是指,在各级各类园区中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开展产业结构、基础设施、生产工艺、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改造建设,通过产业链的构建、基础设施的共享、生产工艺的提高和管理机制的完善,推动园区的循环经济发展,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,减少污染排放的措施。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,保护和改善环境,实现可持续发展。
2009年,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提出,“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,促进循环经济发展”;
2012年,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印发了《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》,系统性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原则、思路、目标和任务,明确提出了50%国家级园区和30%省级园区的改造目标,涵盖空间布局、产业结构、产业链接、资源利用、污染治理、基础设施、运行管理等7方面改造任务;
“十三五”规划纲要明确提出:“按照物质流和关联度统筹产业布局,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,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,促进企业间、园区内、产业间耦合共生”,要求推动75%的国家级园区和50%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。
从2012到2018年,7年间国家累计支持了140多家园区开展循环化示范试点工作。
二、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申报要求
总体要求:
京津冀地区——重点围绕大幅降低园区大气污染物排放,支持一批以钢铁、化工、建材等重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,支持河北位于城市建成区的钢铁、化工、建材等重化工企业“退城入园”。
基本条件:
1.已按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需求调查的通知》(发改办环资〔2016〕513号)要求,报送“十三五”循环化改造需求;
2.各地区推荐的园区均应列入《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》(2007年第18号)或200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开发区、通过验收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;
3.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;
4.园区内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;
5.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;
6.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;
7.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;
8.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,减量化、再利用、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;
9.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,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,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;
10.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,已开展相关工作;
11.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、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(县)的园区优先,列入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园区优先。
申报材料:
1 .推荐文件
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、财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。
2 .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
各申报园区要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、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,按照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意见》(发改环资〔2012〕765号)要求,参照《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》(见附件),组织编报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。实施方案要在开展园区物质流分析的基础上,明确提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,提出拟建设完成的循环经济重点支撑项目。
3 .相关支撑材料
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,符合土地利用、城市规划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等材料。
数量和时间要求:
京津冀地区符合条件的省份限报2个备选园区,其他省份限报1个备选园区,对于超报省份,两部门对其报送的全部实施方案不予组织论证。
每年4月份,将推荐材料一式两份(附1张光盘)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(环资司)、财政部(经建司)。
三、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评估验收
评估对象:
园区申报时候编制的、经两部委批复的的实施方案(或批复同意调整后的实施方案)。
评估期限要求:
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示范园区开展中期评估
实施方案批复满5年(或根据方案期限)的示范园区开展终期验收。
实施方案可调整1次(需要申请,原则上仅限一次)。
终期验收也可以申请延期,但不得超过1年。
评估验收程序:
1. 中期评估
(1)园区编制自评估报告(含相关证明材料)
(2)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、财政部门预评估
(3)将评估结果及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
(4)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评估书面材料进行评估
(5)根据书面评估情况开展现场抽查(不低于当年评估数量的20%)。
2. 终期验收
(1)园区编制验收自评估报告(含相关证明材料)
(2)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、财政部门预验收
(3)将验收结果及证明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
(4)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预验收书面材料进行审核。
(5)根据书面审核情况开展现场终期验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