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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《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的指导意见》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

来源:本站 作者:boricf 更新时间:2022/8/22 9:14:55

导读

近日,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

长期以来,工业项目建设存在评价事项繁杂、审批周期冗长,以及地方政府“重引入、轻监管”导致工业项目推进慢、用地粗放、产出效益低等突出问题。为解决这些问题,各地在创新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和监管方式上开展了大量的有益探索。20178月,浙江省德清市推出了全国首宗“标准地”。20187月,浙江省在总结德清等地区“标准地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《关于加快推进“标准地”改革的实施意见》,推广“标准地”制度。此后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关于部分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做法的通报》,肯定了浙江“标准地”典型做法,并要求各地主动对标先进、学习借鉴。20199月,中共河北省委、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《关于深化开发区改革开放的实施意见》明确提出,推行“事前定标准、事后管达标、亩产论英雄”的企业投资项目“标准地改革”,实现由“项目等地”到“地等项目”。

202112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》提出,支持产业用地实行“标准地”出让,提高配置效率。202112月,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《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》,明确提出在全省国家和省级开发区内加快推行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,力争2022年底前,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面积比例不低于50%,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%2023年,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。20222月,国家发改委、自然资源部等12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》,再次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“标准地”出让,提高配置效率。

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,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,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,立足河北省实际,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《指导意见》。
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了开展区域综合评估、构建控制性指标、实施“标准地”出让、明确用地履约要求、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、做好“标准地”收储等六项重点工作。

(一)开展区域综合评估。属于“标准地”出让的前期工作,是为了贯彻落实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有关要求、推进社会投资项目“用地清单制”改革工作的重要举措,有助于实现“拿地即开工”的工作目标。由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在拟开展“标准地”出让的区域,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,包括环境影响评价、矿产压覆、地质灾害、水资源论证、水土保持、文物保护、地震安全性、气候可行性等评估和普查事项,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,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土地使用权人。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。除入驻项目除对生态环境、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,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评价标准的,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外,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,评估费用也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,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。

(二)制定控制性指标。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前期区域综合评估结果,结合相关规划,统筹研究制定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控制性指标。该项工作属于“标准地”出让的探索内容,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哪些控制性指标,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了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、建筑容积率、单位能耗标准、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控制性指标,同时,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,对控制性指标进行动态调整,并增加亩均产值、安全生产管控、碳排放强度、科技创新、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。

(三)实施“标准地”出让。“标准地”出让前,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,在当地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控制性指标基础上,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,合理调整用地标准,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,出具书面意见,在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,降低企业用地成本。另外,允许土地使用权人竞得土地后,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(租赁)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,便于后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。

(四)明确履约承诺要求。在市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(租赁)合同》的同时,市、县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“标准地”履约监管协议,监管协议中应载明“标准地”控制性指标、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、达产复核、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,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。土地使用权人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、出租时,其出让(租赁)合同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、义务随之转移。

(五)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。土地出让后,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、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,并按照约定予以奖惩。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,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;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,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,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,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。同时,应加强对用地单位的信用管理,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,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(河北)”和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”。

(六)做好“标准地”收储工作。完成土地收储是保障“标准地”出让的基础。一是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,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。二是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,及时对拟开发为“标准地”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。三是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,完成必要的通路、通水、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,为实现“拿地即开工”的工作目标奠定基础。

原文

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的指导意见
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发改局、工信局、财政局、生态环境局、住房城乡建设局、水利(水务)局、应急管理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行政审批局、文物局、税务局、地震局(防震减灾局)、气象局,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:

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,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,加快推进工业项目落地,持续优化营商环境,结合我省实际,现就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一)指导思想

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深入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及省委、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、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,高效配置土地资源要素,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,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,助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。

(二)基本原则

——坚持优化服务、提升效率。由政府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综合评估,明确土地使用标准,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审批效率,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,营造良好营商环境。

——坚持因地制宜、探索创新。立足本地实际探索创新,制定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指标体系,灵活采取土地供应方式,吸引高质量工业项目落地建设。

——坚持节约集约、提高效益。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,明确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,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,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。

——坚持依法依规、全程监管。构建“标准地”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,完善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,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、失信联合惩戒,营造“守信者受益、失信者受限”的社会氛围。

(三)工作目标

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,力争2022年底前,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比例不低于50%,省级开发区比例不低于30%2023年,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。

二、重点工作

对拟采取“标准地”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,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,明确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、建筑容积率、单位能耗标准、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,实施“标准地”出让,签订履约监管协议,并严格对照“标准”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。

(一)开展区域综合评估

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,各市、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拟开展“标准地”出让的区域,按照环境影响评价、矿产压覆、地质灾害、水资源论证、水土保持、文物保护、地震安全性、气候可行性等8项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,统一组织完成区域评估。各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,完善项目准入要求,并向社会公布。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,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。入驻项目对生态环境、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,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估标准的,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。各地可结合实际适时扩大区域评估事项。(责任单位:各市县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;指导部门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水利厅、省应急管理厅、省文物局、省地震局、省气象局等部门)

(二)制定控制性指标

在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,各市、县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,根据产业准入、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估要求,构建符合当地实际、切实可行的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控制性指标,包括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、建筑容积率、单位能耗标准、单位排放标准等基本控制性指标,并实行动态调整。各地可在基本控制性指标的基础上,立足本地实际,增加亩均产值、安全生产管控、碳排放强度、科技创新、就业要求等地方性特色指标。(责任单位:各市县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;指导部门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税务局等部门)

(三)实施“标准地”出让

“标准地”出让前,各市、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,在当地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控制性指标基础上,结合具体项目准入和地块实际情况,合理调整用地标准,联合提出拟出让土地的具体控制性指标,并出具书面意见,纳入土地出让条件,由市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布土地出让公告,实施公开出让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“标准地”。用地单位竞得“标准地”后,可以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(租赁)合同作为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注明“工业项目‘标准地’”。(责任单位:各市县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;指导部门:省自然资源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税务局等部门)

(四)明确履约承诺要求

“标准地”出让后,市、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“标准地”履约监管协议(以下简称“监管协议”),监管协议中应载明“标准地”控制性指标、开工建设、竣工验收、达产复核、奖励措施及违约责任等内容。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,应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适当奖励,对严重违约的,可在监管协议中增加项目用地退出的条款。用地单位按照具体项目履约标准作出书面承诺。用地单位将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、出租时,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(租赁)合同和监管协议等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、义务随之转移。(责任单位:各市县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;指导部门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税务局等部门)

(五)建立联合验收监管体系

各市、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履行、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,按照约定予以奖惩。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,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给予奖励。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不通过的,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,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,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,其违约责任按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。用地单位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,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推送至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(河北)”和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”。(责任单位:各市县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;指导部门:省发展改革委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、省自然资源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、省税务局等部门)

(六)做好“标准地”收储工作

各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和土地供应计划,按照《土地储备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土地储备计划。在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,按照法定土地征收程序,及时对拟开发为“标准地”的地块进行转用征收。将完成征收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纳入国有储备土地,完成必要的通路、通水、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具备动工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,为“标准地”出让奠定坚实基础。(责任单位:各市县政府、雄安新区管委会;指导部门:省自然资源厅、省财政厅)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压实地方主体责任。各市、县政府要高度重视,加强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,建立相应工作机制。结合各地实际,按照“事先作评价、事前定标准、事中作承诺、事后强监管”等环节,细化完善“标准地”出让的操作流程、控制性指标、奖惩办法等相关配套措施,确保“标准地”出让工作取得实效。

(二)推进改革有效协同。各地要将新增工业用地“标准地”出让作为“放管服”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。“标准地”出让要有效对接“多评合一、多测合一、多审合一、多证合一”以及告知承诺、容缺受理、拿地即开工等改革措施,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,营造良好营商环境。

(三)强化督导监管工作。省自然资源、发展改革、工业和信息化、财政、生态环境、住房和城乡建设、水利、应急管理、政务服务、文物、税务、地震、气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,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区域综合评估,规范设定控制性指标,做好“标准地”出让,加强“标准地”全生命周期监管等工作。

(四)加大宣传引导力度。各地、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、互联网、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“标准地”出让的重大意义, 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和政策解读, 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,调动用地单位积极性,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、典型做法, 为推进“标准地”出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。

河北省自然资源厅   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   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

河北省财政厅   河北省生态环境厅   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河北省水利厅   河北省应急管理厅   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
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   河北省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   河北省税务

河北省地震局   河北省气象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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